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17〕3号)等相关规定,现面向前海2016年第一批人才住房承租企业公开受理重新申请。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前海2016年第一批人才住房续租期满的承租单位。
二、申请条件
承租单位可按照不超过正在承租的2016年第一批住房套数进行申请,申请条件、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020年度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配租方案(区内办公企业)》《2020年度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配租方案(区外办公企业)》。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2020年9月25日-10月15日受理申请,承租单位将单位申请材料递交到“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二楼60-63号窗口。
(二)审核及公示。前海管理局将按照配租方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配租名单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配租;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配租。
(三)签订租赁合同。前海管理局向承租单位发放书面通知,承租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租赁期限2年,期满后按照深圳市、前海人才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退出及保障措施
(一)退出
承租前海人才住房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单位应当责令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1.因企业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空置的;
3.累计两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
5.改变前海人才住房使用功能的;
6.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住房严重毁损的;
8.其他应当退租而未退租的,或者退租后逾期未腾退住房的;
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承租人才住房的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以及具有前款第1至9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受托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且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二)保障措施
前海人才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实行住房专员制度,指定1名住房专员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五、监督和举报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前海管理局或前海廉政监督局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前海管理局、前海廉政监督局地址:南山区鲤鱼门一街前海综合办公楼,投诉举报电话:36668888。
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附件:1.《2020年度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配租方案(区内办公企业)》
2.《2020年度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配租方案(区外办公企业)》
3.前海人才住房申请表(单位)
4.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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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19: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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